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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科技提示:注册公司后汇算清缴成本列支扣

发布时间:2019-04-25

作为注册公司、代理记账、社保托管等综合性服务平台,名企科技提示:成本列支扣除问题历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针对近期各大财务群中财务朋友们咨询的热点问题笔者进行了分类汇总,现梳理关于成本列支扣除的8个热点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名企科技提示:我公司使用或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能否采用后进先出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因此,该公司不能采取后进先出法计算结转成本。
名企科技提示:2018年度我公司取得一笔25万元的免税收入,该笔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为20万元。那么,针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我公司能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公司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名企科技提示:2018年度我公司取得省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100万元,该笔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我公司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那么,2018年度我公司用该笔不征税收入购置生产设备发生的折旧费用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公司不征税收入形成的上述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名企科技提示:我公司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因此,该公司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名企科技提示:2018年11月,我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购置一台价值400万元的仪器设备,那么,针对该项设备支出我公司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名企科技提示: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我公司只取得了部分金额的发票,那么,针对未取得发票的金额我公司能否预提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因此,该公司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注意预提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名企科技提示:由于我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仅与供应商结算了部分货款,因此供应商仅向我公司开具了部分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那么,对于供应商未开具发票的金额我公司结转的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此,该公司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发票。
名企科技提示:甲供应商向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因甲供应商已走逃失联,我公司无法重新换开发票。那么,我公司发生的成本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该公司若能够提供第一项至第三项必备资料则其支出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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